审计处

大连医科大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做好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构建“审前共商、审中互动、审后运用”的审计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审计整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实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基本成员部门有学校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部门。牵头部门为审计处,参加联席会议成员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讨论学校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审计工作计划;

(三)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协调解决审计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讨论审计处理意见,督促审计意见落实,不定期开展整改结果专项检查;

(六)确定审计结果公开范围;

(七)商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各项审计工作的联动实施;

(三)研究起草有关学校审计工作的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四)研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五)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六)整理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

1.根据学校党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组织、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下达整改督办单,开展督查;

3.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经济法规及政策。

(二)纪检监察处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审计处提出重点关注的被审计对象和问题,并向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

3.对阻挠、拒绝审计,或出具伪证、销毁、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根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下达审计整改监察单,或开展审计整改专项监察,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4.对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线索依纪依规进行核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5.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察、评议干部的重要依据;

6.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党规、党纪等政策。

(三)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1.根据学校党委意见和干部、人才管理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送达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委托书,明确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等事项,并通知被审计干部及人才;

3.向审计处通报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和事项;

4.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及人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5.协调审计处开展工作,真实反映情况,提供人事档案等资料和证明;

6.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组织、人事管理法规及政策。

(四)财务处

1.根据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向审计处提供所需财务会计资料;

3.对审计中发现的财经管理问题,从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角度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整改;

4.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相关财经政策法规。

(五)资产管理处

1.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工作,向审计处提供所需资产管理资料;

3.对被审计对象的资产管理状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4.对审计中发现的资产管理问题,从资产管理和监督角度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整改;

5.向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相关资产管理政策法规。

(六)审计处

1.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2.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协调与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或相关请示;

3.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处立案查处;

4.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向整改责任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其主管校领导;

5.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召开。各成员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材料,应提前送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文件内容负保密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 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