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大连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促进审计整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单位和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整改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条 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整改责任单位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列出的未完成整改事项,整改责任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五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整改责任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整改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牵头、验收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审计整改的督查、督办工作;纪检监察处负责审计整改的监察、执纪工作。审计处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敷衍拖延整改、整改中弄虚作假和其他疑难问题,提交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整改结果专项检查,对整改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 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审计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可以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及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对审计整改成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九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或社会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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