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审计类型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主要是指由科技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需要拟定,经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由审计处重点抽查的科研项目。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主要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各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审计方式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经校领导批准,通过招标,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费用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各课题组选定上级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按规定在各课题组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审计内容
(一)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对科研立项申报、项目预决算、资金使用、项目合作以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
(二)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情况。
(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科研项目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相关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六)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大科研设备是否发挥预期效用;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审计程序
(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结项审批书、科研项目经费审签表,并对经费外拨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中签章,并对经费使用及结余情况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负责。
3.科技处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中签章,并对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及结题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4.财务处在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中签章,对所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收支明细账及决算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审计处对收到的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更正。
6.审计处在收到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审计规定和科研相关政策进行审核签章。
7.审计处在审签中对发现的问题,提请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不予纠正的,审计处拒绝签章,将情况通报科技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
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按年度审计计划实行。已经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专项审计的,或者已经接受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1.每年12月份,科技处根据管理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经与审计处商量拟定审计项目清单,报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委托书制订下年度审计计划。
2.审计处在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并抄送科技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等其他相关单位。
3.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照审计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4.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5.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6.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项目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7.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部门)等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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